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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貨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事項 修正

台灣最新消息 - 2015/6/8

關務署修正「國貨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

名稱並修正為「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即日生效。

核銷作業畫面:

依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運往國外修理申請復運進口之案件及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申請復運進口之案件,於IT44畫面進行核銷作業;

依關稅法第三十七條運往國外裝配或加工申請復運進口之案件,於IT63畫面進行核銷作業。

 

「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為配合各關作業需要之不同,

原出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運進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

不影響貨物之通關。至於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關依職權自行調整。

 

電腦核銷以出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出口放行者,採人工方式核銷;

「實施日」起出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自「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進口報單其原出口放行日期不同者,

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長單之處理: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之出口報單,

因書面報單項次與傳輸資料不同,致無法以電腦核銷者,

一律予以註記,並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報單應保存五年。

 

實施初期採雙軌制,出口報單如採濃縮報單或已以人工核銷者,續採人工核銷,

其餘一律以電腦核銷,且為避免重複核銷,貨物出口時如有紙本出口報單,

出口通關單位應於出口報單上註記「已採電腦核銷,不再人工核銷」,不再辦理出口報單調單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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